喀什昆仑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维吾尔特色药物资源开发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的要求,在对“喀什昆仑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维吾尔特色药物资源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同时,征求公众意见,现将项目简介、环评工作的内容以及征求意见的事项公示如下:
一、项目简介
本项目一期项目建设制剂前处理提取车间、综合制剂车间、丸剂车间、质检、办公楼、培训中心及辅助生产用房,生产规模为年产复方驱虫斑鸠菊丸36吨(60g×60万瓶/年)、消白软膏14吨(40g×36万瓶/年)、玫瑰花口服液60吨(10ml×10支×60万盒/年)。二期项目利用一期项目预留空地,建设丸剂车间,生产规模为年产复方驱虫斑鸠菊丸120吨(60g×200万瓶/年)。二期后续项目利用一期项目预留空地,建设国药车间(软膏和口服液),生产规模为年产消白软膏30吨(40g×75万瓶/年),玫瑰花口服液30吨(10ml×300万支/年)。
本项目的加工工艺为中药类药品制备过程,其原料是当地传统药材及各类药品辅料。生产包括药材前处理、提取浸膏、药剂制备三个工序。前处理工序主要是对原料药材的存放、净选、清洗、切碎、炮制、干燥、总混、灭菌等过程;提取浸膏是对前处理工序加工好的中药半成品根据需要进行水提或醇提,制成浸膏;药剂制备就是将前处理或提取工段制备的半成品配制成各种剂型药品的过程。该项目主要包括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工程内容均按GMP相关标准进行建设,目前已全部建设完成。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喀什昆仑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委托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评工作程序及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1、厂址所在区域环境现状调查:对企业现状进行调查;调查厂址所在地的环境敏感点、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和环境质量现状。
2、提出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建设项目投产后的排污情况,提出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并评价该项目在投产运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影响,对发生环境风险事故的状况进行预测及评价。
3、公众意见调查:通过信息公告、发放问卷、交谈、咨询专家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本次建设性质为环评补办,且工程已建设完毕并投入试运行。环评将对其试运行期间产生的环境问题是否对公众造成影响进行征询,而且也将对试运行期间是否有公众提出意见等问题进行调查征求意见。
4、对该项目的环境可行性做出结论:综合多方分析结果,从环境保护角度,对本次建设项目做出可行性结论。
三、环评审批程序
1、报告书编制完成后报自治区评估中心开专家评估会,形成专家意见;
2、根据专家评估会会议纪要修改完善报告书内容后报自治区评估中心,取得环境影响报告的评估意见;
3、报送疏勒县环保局及喀什地区环保局,经审核后取得环评初审意见;
4、报送自治区环保厅,经审查和公示后,取得环评批复。
四、公众参与程序和方案以及各阶段工作初步安排
公众参与程序主要包括五个阶段,各阶段工作初步安排如下:
1、在建设单位确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以信息公告的形式进行第一次信息公开。信息发布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示中心。
2、在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收集公众主动提出的意见。公众对该项目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了解公告内容后,将意见以写信、发邮件、打电话等形式及时反映给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
3、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以信息公告的形式进行第二次信息公开。信息发布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示中心。
4、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公众意见调查、公众意见汇总分析,并进行信息反馈。本项目拟采用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对本项目评价范围内环境敏感点的公众、可能受到直接影响的单位代表及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专家等进行调查。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评报告受理、审批前和审批后对建设项目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公众对本工程的建设及建设方背景资料是否有所了解,了解程度;
(2)公众对本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包括空气、水、噪声、生态景观等)有何看法或意见;
(3)公众是否从自己的专业或者其他综合信息判断,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有所建议,并对本次公众参与工作提出建议;
(4)公众是否支持本工程的建设。
如果您对该项目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您在了解公告内容后,将您的意见以写信、发邮件、打电话等形式及时反映给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
六、联系方式
(1)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喀什昆仑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喀什疏勒县齐鲁工业园喀什昆仑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海月尔江·吾吉
电话: 18999087937
(2)环评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南街9号2号楼
联系人:张工
邮编:100000
电话(传真):010-87162828-608
2、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自公示发布起十个工作日内
七、公示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