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规定,2017年10月12日至15日,中石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对哈尔滨-沈阳输气管道工程(长春-沈阳段)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验收工作组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评估中心、建设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环评单位(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设计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工程监理单位(廊坊中油朗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验收调查单位(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理单位(辽宁瑞丰环境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并特邀6名专家组成专家组。
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哈尔滨-沈阳输气管道工程(长春-沈阳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于2017年2月13日通过了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技术审查,评估结论为“从技术角度分析,工程基本具备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条件”;2017年4月26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向环境保护部提交了验收申请。在上述工作基础上,验收工作组对该工程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听取了建设单位对工程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的汇报、验收调查单位对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的汇报,核实了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哈尔滨-沈阳输气管道工程(长春-沈阳段)起自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长春分输清管站,管线由北向南途径吉林省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梨树县,到达四平分输清管站后,经老四平镇东穿越国道303后进入辽宁省,并经昌图县、开原市、铁岭市、法库县、新民市,到达沈阳联络站。管线全长363.85公里,管道采用埋地敷设,全线采用三层PE和阴极保护防腐,设阴极保护站4座;全线设有8座工艺站场和12座截断阀室。2012年12月,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12〕293号文批复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目前管道工程全线投入试运营。
工程建设内容包括管道作业带、河流沟渠穿越区、公路铁路穿越区、站场阀室等工程,以及施工便道等临时工程。全线河流沟渠穿越共计23次,其中大型河流3处、中型河流1处、小型河流4处、河渠15处;全线公路铁路穿越共计25次,其中穿越铁路6处,穿越高速公路6处,等级公路13处。
工程实施过程中,主要发生以下变化(变化原因及环境影响详见验收调查报告):
1. 环评时长春-沈阳段线路长度为366.3km,实际建设长度长春-沈阳段为363.85km,减少了2.45km,变化原因为部分管线实际敷设时为了绕避村庄采取了轻微调整;
2. 实际建成的站场数量及类型均与环评一致,由于线路优化,减少了1座阀室;
3. 按照《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中输气站放空的设计规定,考虑安全风险,站场放空装置调整;
4. 大中型河流均按照环评阶段要求的穿越方式敷设,但由于施工条件限制等原因,部分小型河渠穿越方式由定向钻变更为大开挖,新增2条河渠穿越。
本项目路由仅进行了微调,无重大变化;站场阀室优化调整后各项污染物均达标排放,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可以满足要求;部分河渠的施工方式虽由定向钻变更为大开挖,但均采取了有效的防治措施,且恢复效果良好;总体来看,工程变化前后,对环境的影响变化不大。对照环办〔2015〕52号文,不属于重大变更。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本工程管道未占用基本农田,占用林地等均取得了相关手续;管道施工采取了分层开挖、分层回填措施;管道两侧5米和站场周围200米内没有新建敏感建筑物。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范围,施工作业带控制在20-26米。施工未进入生态敏感区以及施工作业范围外的区域。
(二)河流大开挖穿越主要集中于枯水季和河流冰封期,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了恢复;采用定向钻穿越的河流,废弃泥浆由泥浆池暂存后经第三方外运处理,施工结束后及时予以恢复;管道试压废水排放至地方政府或地方水利部门指定地点。所有新建站场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生化处理装置处理后用于绿化。长春分输清管站和沈阳联络站依托原有排水系统。
(三)施工期间对于临近居民村的施工场地设置围挡,对施工作业面进行了洒水降尘;施工采用商品混凝土,现场未设置混凝土搅拌站;施工土方及时回填,施工道路及时洒水。各站水套加热炉及采暖锅炉采用天然气为燃料。
(四)施工期间选用低噪声设备,除定向钻施工外,均于夜间禁止施工,个别距离居民点较近的施工现场设置了临时隔声措施。运行期选用了低噪声设备,采取了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
(五)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施工垃圾等固体废物,设置专人负责收集清运。新建场站内部设置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运行期间站场内设备维修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六)管道防腐采用三层PE防腐和阴极保护相结合的方式,大中型河流定向钻穿越段采用环氧粉末防腐层外加专用耐磨、耐划伤的改性环氧类外防护的保护方式;穿越河流、辽河保护区等生态敏感管段管壁厚度均有所增加;管道采用了自动化泄漏监测系统,建立了管道巡线制度;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了演练,并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哈尔滨-沈阳输气管道工程(长春-沈阳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指出:
(一)站场燃气热水锅炉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烟尘均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二类区第II时段标准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水套加热炉烟尘,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浓度限值。
(二)站场生活污水中各项因子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中相应限值。
(三)站场厂界昼、夜间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站场周边各敏感点昼、夜噪声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站场及管道沿线地下水pH、高锰酸钾指数、挥发性酚等因子监测值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相应水体标准限值。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哈尔滨-沈阳输气管道工程(长春-沈阳段)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意见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验收工作组关于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运行期要加强管道运行环保管理,强化环境应急措施,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附件:哈尔滨-沈阳输气管道工程(长春-沈阳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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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管道分公司
2017年11月20日